各潛在投標人:
現將招標文件澄清如下:
1.招標文件“第一章 招標公告/3.投標人資格要求/3.2投標人同時具備①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我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為總公司授權,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蓋章認可,此情形可否為響應此資格項?
答: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3.2投標人同時具備①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②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獲得ITSS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證書,提供證書復印件”修改為:“3.2投標人同時具備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公司或子公司可提供母公司的經營許可證)②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獲得ITSS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證書,提供證書復印件”
2.評標辦法前附表/2.2.2 (2)商務評審/企業認證證書中“4.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具有有效的ISO223001業務連續性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得0.5分”修改為:“4.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具有有效的ISO22301業務連續性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得0.5分”
3.評標辦法前附表/2.2.2 (2)商務評審/企業實力中“3.投標人獲得工信部頒發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得2分。(投標人提供總公司或分支機構證書均有效)”修改為:“3.投標人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得2分。(分公司或子公司可提供母公司的經營許可證)”
4.招標文件中關于資格要求“投標人同時具備①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②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獲得ITSS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證書,提供證書復印件”,按照招投標法相關條例規定及我公司資質借出管理辦法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僅允許經過總公司授權后,方可使用其復印件,原件一律不得借出復印使用。 特請貴單位充分考投標人行業特殊性,建議對要求資質復印件條款進行調整,允許投標人在出具總公司授權的前提下,使用總公司資質。
答: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3.2投標人同時具備①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②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獲得ITSS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證書,提供證書復印件”修改為:“3.2投標人同時具備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公司或子公司可提供母公司的經營許可證)②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獲得ITSS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證書,提供證書復印件”
5.本項目資格條件要求中,未考慮到投標人為分公司或其他組織的情況。根據招投標法,對于公開招標的項目,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只要取得總公司的授權,有權利使用總公司的資質參與投標。 因此對于本項目中,要求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2020、2021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資質內容,建議要求投標人提供總公司或本級證書均有效。
答: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3.2投標人同時具備①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②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獲得ITSS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證書,提供證書復印件”修改為:“3.2投標人同時具備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公司或子公司可提供母公司的經營許可證)②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獲得ITSS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證書,提供證書復印件”。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3.4投標人須提供2020、2021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及財務報表附注),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公司成立后應進行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若公司成立不滿一年的可不提供。”修改為“3.4投標人須提供2020、2021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及財務報表附注),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公司成立后應進行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若公司成立不滿一年的可不提供。(分公司參與投標的可提供上級機構財務審計報告)”
6.第三章評標辦法2.2.2商務評審部分項目負責人中要求“社保證明材料所記載的單位必須是該投標單位或其分支機構”以及信息系統運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中要求“社保證明材料所記載的單位必須是該投標單位或其分支機構”不合理。 員工社保一般由單位本級或者其上級機構進行繳納,由分支機構繳納單位本級社保的情況比較少見,此處設置不合理,建議改為“社保證明材料所記載的單位必須是該投標單位或其上級機構。
答:第三章評標辦法2.2.2商務評審部分項目負責人及信息系統運維人員專業技術要求“社保證明材料所記載的單位必須是該投標單位或其分支機構”修改為“獨立法人參與投標的投標單位社保證明材料所記載的單位必須是該投標單位;非獨立法人參與投標的投標單位社保證明材料所記載的單位必須是該投標單位或其上級機構”。
7.第五章發包人要求-1.7項目預算中約定了“根據目錄價按云產品類型、使用時長向中標人支付租賃費用,云服務清單目錄見3.2章節專有云平臺目錄價清單云服務清單目錄。”,但未約定3.1章節中現有在用資源專有云租賃目錄價清單中各產品規格在后續增加使用數量時的價格參考,請明確是否后期增加業務涉及到3.1章節中的規格產品時,同樣要按照3.1章節目錄價執行。
答:若后期業務涉及到3.1章節中在用資源專有云租賃目錄價清單中各產品規格,按投標人投標報價執行。
8.招標文件中關于資格要求“投標人同時具備①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②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獲得ITSS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證書,提供證書復印件”,按照招投標法相關條例規定及我公司資質借出管理辦法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僅允許經過總公司授權后,方可使用其復印件。特請貴單位充分考投標人行業特殊性,建議對資格要求條款進行調整,允許投標人在出具總公司授權的前提下,使用總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資質。
答: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3.2投標人同時具備①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②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獲得ITSS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證書,提供證書復印件”修改為:“3.2投標人同時具備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公司或子公司可提供母公司的經營許可證)②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獲得ITSS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符合性證書,提供證書復印件”。
9.商務評審“企業實力”中:“投標人或所投云服務廠商獲得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頒發的CS信息系統建設和服務能力等級證書,四級及以上得2分,三級及以下得1分。”CS認證也稱為“信息系統建設和服務”,是指通過結構化的綜合布線系統,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和軟件技術,將各個分離的設備、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關聯的、統一和協調的系統之中,以及為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提供支持的服務,包括信息技術咨詢、軟件開發、數據處理,及信息系統的設計、開發、集成實施、運行維護和運營服務等。與采購需求不相適應,構成差別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建議刪除該條款。
答: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10.商務評審“項目負責人”中:“項目負責人具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得1分、項目負責人具備網絡工程師得1分、項目負責人具備云專業認證證書得1分、項目負責人具備ITIL(信息技術基礎架構庫)證書得1分。”項目負責人主要側重于管理能力,將“網絡工程師、云專業認證、ITIL(信息技術基礎架構庫)”,招標文件將多項非必要證書作為評審因素,構成差別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建議簡化評審因素。
答: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11.商務評審“信息系統運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中:“信息系統運維團隊人員(項目負責人除外)具有系統架構設計師得1分、通信工程高級工程師資格證書得1分、數據庫專家證書(甲骨文OCP/華為OLAP/達夢DCA/人大金倉KCM任一種)得2分、網絡工程師證書得1分、云專業認證證書(任何云證書一種)得1分、注冊信息安全工程師CISP證書得2分”招標文件將多項非必要證書作為評審因素,構成差別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建議簡化評審因素。
答: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12.本項目招標文件獲取時間修改為2023年4月19日00時00分至2023年4月25日00時00分(北京時間),獲取方式不變。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無須重復獲取。
13.本項目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修改為2023年5月10日9時30 分(北京時間)。
14.招標文件其它內容不變。
特此澄清!
襄陽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4月18日